⑴要求对方提供开票信息(单位全称、地址、电话、税号、账号及开户银行)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副本复印件(如该复印件上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还需提供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证明)。
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办理免税业务。
⑵提供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⑶到会计服务中心登记扣税财务号和开票内容等相关信息,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并加盖公章、法人章和财务负责人章。
⑷会计服务中心联系财务管理办公室借用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本。
⑸带齐上述材料到包河区国税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河区国税局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内)
⑹到财务管理办公室归还税务登记证附本和发票领购本,到会计服务中心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税务部门视为无效发票),并登记发票号。